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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终281号

杜亚非、彭路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亚非;彭路发;吴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亚非,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平,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路发,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审

被告:吴赟,女,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上诉人杜亚非因与被上诉人彭路发、原审被告吴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3民初6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亚非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亚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杜亚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上诉人杜亚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宗华

审判员  曾 琴

审判员  万俊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心泉

书记员  涂巧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