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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321执17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柳玉龙、田华、米洋、陈国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柳玉龙;田华;米洋;陈国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21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住所地:永昌县南大街**。

负责人:李卓,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永秀,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柳玉龙,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田华,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米洋,男,199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陈国龙,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柳玉龙、田华、米洋、陈国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于2019年3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0321执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光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