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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8执144号

王子忠、米文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子忠;米文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8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王子忠,男,1967年11月27日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执行人:米文瀚,男,1981年9月5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子忠与被执行人米文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子忠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1428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申请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东刚

审判员 :李远锋

审判员 :孙双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曲令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