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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5民初546号

李玉平、山东华亿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玉平;山东华亿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5民初546号

申请人:李玉平,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

申请人:山东华亿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广进路西侧(运鸿加油站斜对过)。

法定代表人:李德亮,经理。 李玉平诉山东华亿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玉平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已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亿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0元,由山东华亿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广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