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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82财保8号

廖水成与廖喜华机动车申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廖水成;廖喜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82财保8号

申请人:廖水成,男,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三角塘镇塘冲村第**3号,身份证号码:4304251964********。

被

申请人:廖喜华,男,1977年9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三角塘镇塘冲村第**1号,身份证号码:4304251977********。 申请人廖水成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廖喜华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廖水成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保单号:PZPP201843010194000008)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水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廖喜华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廖水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鸿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

书记员  唐小红 校对责任人 李鸿飞 打印责任人 唐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