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81民初266号
原告:湖南博泰投资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住所地:耒阳市。
法定代表人:廖冬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谢正科,男,195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耒阳市。 原告湖南博泰投资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与被告谢正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博泰投资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博泰投资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7元,减半收取计868.5元,由原告湖南博泰投资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望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毅 校对责任人:周毅印刷责任人:0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