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24民初13号
原告:王成志,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天湖左岸**。
被告:张满巍,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志诉被告张满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 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领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