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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1029号

罪犯刁贤云运输假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当事人
刁贤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029号罪犯刁贤云,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生,文盲,河南省息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浦刑初字第1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刁贤云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刁贤云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3月19日在本院第五法庭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荣煌、陈北京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文韬、张虎出庭参加庭审,罪犯刁贤云、证人尹学海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刁贤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刁贤云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刁贤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明、质证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合肥监狱制作的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证实,罪犯刁贤云入监后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至2019年2月获得表扬奖励五次。2、罪犯刁贤云的陈述及证人尹学海证言证实,罪犯刁贤云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证实,狱内月均消费未超过规定标准。

本院认为,罪犯刁贤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无证据证实其对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无履行能力,且其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刁贤云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杨以林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