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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26执104号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赵某、李某、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赵某;李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726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住所地某某县。被执行人赵某,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某某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某某县。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某某县。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李某、赵某限制高消费,已冻结被执行人李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宋某某锦州银行工资账户,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将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8)辽0726民初2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荣新

审判员  郑荣军

审判员  武凤龄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