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2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泉州浦西万达广场甲写**B1203。
负责人:李成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农,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跃峰,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蓝瑞华,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现住泉州市丰泽区。 上诉人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蓝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3民初59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李志军
审判员 陈 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杰雄 附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2— —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