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04民初273号
原告:牡丹江华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河,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振龙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葛振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牡丹江华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牡丹江振龙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牡丹江华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华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牡丹江振龙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牡丹江华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牡丹江华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凤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安慧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