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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刑终101号

李保林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集资诈骗
当事人
李保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刑终101号原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保林,男,195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1日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辩护人邸桂芬,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保林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豫0303刑初2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保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案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保林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保林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保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保林撤回上诉。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刑初2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俊峰

审判员  郭 涵

审判员  董智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晓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