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181执恢111号 : 关于李佐红与魏春、安徽加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巢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81执2227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加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普通查封:巢湖市向阳南路民营经济园内安徽加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产证号:巢湖市房权证字第××号 附:(2017)皖0181执2227号(生效法律文书)1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 本院地址:邮编:224031 联系人:孙东海联系电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