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7执149号移送执行单位:内黄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0年5月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诈骗罪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8)豫0527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金50000元、退赃款336590元,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亦无报告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对无法进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不动产、股权,在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管理中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必要的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以上事实,有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红波
审判员 都怀文
审判员 李庆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帅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