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36民初1135号
原告:伍小玲,女,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华,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
被告:张毅,男,汉族,1992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小玲与被告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伍小玲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伍小玲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伍小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龙宇
书记员何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