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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6民初1135号

伍小玲与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伍小玲;张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36民初1135号

原告:伍小玲,女,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华,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

被告:张毅,男,汉族,1992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小玲与被告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伍小玲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伍小玲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伍小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龙宇

书记员何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