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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702执67号

张喜明、李树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喜明;李树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02执67号申请执行人张喜明,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李树山,男,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居民,现住太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702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李树山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海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米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