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207号罪犯丁雁坤,男,汉族,1992年9月2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舒城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合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雁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丁雁坤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3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7年6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丁雁坤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丁雁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雁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丁雁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雁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