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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33民初475号

贾红文与赵小康、魏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红文;赵小康;魏迎霞;孙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33民初475号

原告:贾红文,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满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凌云册乡涞山村,村民。

被告:赵小康,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被告:魏迎霞,女,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裴山镇裴山南街村,村民。

被告:孙帅,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原告贾红文与被告赵小康、魏迎霞、孙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贾红文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红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红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96.25元,减半收取计98.12元,由原告贾红文负担。

审判员  何永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骏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