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33民初475号
原告:贾红文,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满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凌云册乡涞山村,村民。
被告:赵小康,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被告:魏迎霞,女,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裴山镇裴山南街村,村民。
被告:孙帅,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原告贾红文与被告赵小康、魏迎霞、孙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贾红文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红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红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96.25元,减半收取计98.12元,由原告贾红文负担。
审判员 何永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骏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