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王润臣
被执行人:西平金粒粮食购销集团车站库有限公司、郑艳丽、李军凯、赵金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3民初1367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王润臣申请执行西平金粒粮食购销集团车站库有限公司、郑艳丽、李军凯、赵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平金粒粮食购销集团车站库有限公司、郑艳丽、李军凯、赵金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平金粒粮食购销集团车站库有限公司、郑艳丽、李军凯、赵金平银行存款6274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晔
审判员 王忠锋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