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2776号
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时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己中,男,系该公司高桥分公司经理。
被告:张迎春,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隆改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慧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