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8民初464号
原告:三明市国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 县水南镇三华南路C幢1层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2808163010XG。
法定代表人:李泽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根旺,男,将乐县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 服务工作者。
被告:郑诗瑜,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 省将乐县古镛镇盛方园小区3B号楼203室。公民身份号码: 350428198405035514。 原告三明市国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诗瑜物业服务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三明市国宏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明市国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国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明市国宏物业服 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晓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芬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 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