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民初129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前进大街直属支行,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
负责人:汪洪彬,行长。
被告:王磊,男,1980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前进大街直属支行与被告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前进大街直属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前进大街直属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明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