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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02民初219号

徐州惠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州惠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02民初219号

原告:徐州惠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拾屯九里区政府后侧。

法定代表人:李云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艳,女,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徐州惠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徐州惠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惠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惠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徐州惠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