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02民初219号
原告:徐州惠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拾屯九里区政府后侧。
法定代表人:李云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艳,女,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徐州惠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徐州惠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惠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惠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徐州惠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