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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6民初872号之一

罗刚与武汉市万里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方钊不当得利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罗刚;武汉市万里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方钊;湖北汉马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6民初872号之一

原告:罗刚,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能文,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万里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中商广场写字楼****房。

法定代表人:方钊。

被告:方钊,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第三人:湖北汉马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联合乡三板桥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刚诉被告武汉市万里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方钊,第三人湖北汉马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武汉市万里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起诉罗刚、王长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己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因此案审理结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阳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