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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0112执7268号

田建军与刘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建军;刘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田建军与刘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陕0112执7268号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197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XX镇XX村XX巷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XX街道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588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及互联网银行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我院已予以冻结;其名下车辆因暂无法控制,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不申请处置;本院已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到庭;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刘某某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石 东 彦

审 判 员 党 白 鹭

审 判 员 王 峥 伟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立 旺 打印人:吴立旺 校对人: 党白鹭 送达时间 2018年 月 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