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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2民初751号

明光市公安局与陈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明光市公安局;陈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82民初751号

原告:明光市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龙山东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3411820032227094。

法定代表人:陈松,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登亮,系明光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三,系明光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

被告:陈慧,女,199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明光市公安局与被告陈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光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市公安局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光市公安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明光市公安局负担。

审判员  宋维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杨杨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