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82民初751号
原告:明光市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龙山东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3411820032227094。
法定代表人:陈松,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登亮,系明光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三,系明光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
被告:陈慧,女,199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明光市公安局与被告陈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光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市公安局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光市公安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明光市公安局负担。
审判员 宋维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杨杨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