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1767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支塘镇金丰食品商行,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华东食品城。
法定代表人:章彩煌。
被执行人:吴中经济开发区昆山市万客隆超市南湖路加盟店,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路。
被执行人:赵永刚,男,1984年07月20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支塘镇金丰食品商行与被执行人吴中经济开发区昆山市万客隆超市南湖路加盟店、赵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06民初65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中经济开发区昆山市万客隆超市南湖路加盟店、赵永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中经济开发区昆山市万客隆超市南湖路加盟店、赵永刚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国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臻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506执1767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支塘镇金丰食品商行,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华东食品城B08-129号。
法定代表人:章彩煌。
被执行人:吴中经济开发区昆山市万客隆超市南湖路加盟店,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路68号。
被执行人:赵永刚,男,1984年07月20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1322198407205830,住江苏省沭阳县沂涛镇新沟村湾南组8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支塘镇金丰食品商行与被执行人吴中经济开发区昆山市万客隆超市南湖路加盟店、赵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06民初65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中经济开发区昆山市万客隆超市南湖路加盟店、赵永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中经济开发区昆山市万客隆超市南湖路加盟店、赵永刚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徐国聪2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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