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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602行初32号

张少青与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张少青;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陈润清;焦震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鄂0602行初32号原告张少青。委托代理人刘刚毅,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法定代表人刘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樊其锋,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润清。第三人焦震钧。委托代理人邱月,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少青诉被告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第三人陈润清、焦震钧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少青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少青承担。

审 判 长  韩 冬

人民陪审员  李文宏

人民陪审员  潘 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