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鄂0602行初32号原告张少青。委托代理人刘刚毅,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法定代表人刘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樊其锋,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润清。第三人焦震钧。委托代理人邱月,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少青诉被告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第三人陈润清、焦震钧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少青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少青承担。
审 判 长 韩 冬
人民陪审员 李文宏
人民陪审员 潘 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