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3553号
原告:成都市瑞泰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果埝村1组。
法定代表人:谢文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秋,男,汉族,1997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向玉珠,女,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山区。 原告成都市瑞泰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向玉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市瑞泰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瑞泰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凌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