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1204执恢639号

赵萍与王小松、李秀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萍;王小松;李秀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04执恢639号申请执行人赵萍,女,1954年8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王小松,男,197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李秀凤(系王小松之妻),女,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赵萍与王小松、李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萍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1204执恢6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华 宇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孙广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