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04执恢639号申请执行人赵萍,女,1954年8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王小松,男,197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李秀凤(系王小松之妻),女,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赵萍与王小松、李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萍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1204执恢6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华 宇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孙广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