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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221刑初6号

马冲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马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青2221刑初6号公诉机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冲,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门源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门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门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门检公诉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门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6年7月中旬,被告人马冲与杨配龙达成口头协议,约定马冲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杨某室内装修。杨某先后向马冲支付装修款52000,但马冲未完成双方约定的全部装修,完成部分价值为36650,其余装修款15350元被马冲非法占有。2.2016年9月份,被告人马冲与马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马冲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马某室内部分装修。马某先后向马冲支付45000元装修款,并支付电器款4699元。马冲仅完成双方约定的部分装修,未完成部分价值8272元,被马冲非法占有。3.2016年9月中旬,被告人马冲与韩某1达成口头协议,约定马冲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韩某1部分室内装修。韩某1先后向马冲支付装修款48000元,马冲仅完成双方约定的部分装修,价值36370元,剩余装修款11630元被被告人马冲非法占有。4.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人马冲与姚某达成口头协议,马冲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姚某房屋的部分室内装修。姚某先后向马冲支付装修款2万元,马冲仅完成该房屋的部分装修,价值为19205元,其余795元被马冲非法占有。被告人马冲将四位被害人的部分装修款用于偿还赌债后,逃回湖北老家躲债。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马冲向门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并表示愿意退赔全部赃款。同日,门源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马冲赃款伍万捌仟元整(?58000)。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收款凭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杨某、马某、韩某1、姚某陈述、证人韩某2、宋某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收受四名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部分装修款后逃匿,骗取对方财物,共计叁万陆仟零肆拾柒元整(?36047),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冲犯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应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36047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董 永 安

审判员 马 桂 香

审判员 车 桂 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桑杰旦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