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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藏0524执6号

赵勇明与杜旭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8-16
所属地区
琼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赵勇明;杜旭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琼结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藏0524执6号

申请执行人:赵勇明,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打工,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被执行人:杜旭林,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勇明与被执行人杜旭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股权、债权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享有西藏天苗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权1327937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因申请执行人赵勇明已对杜旭林享有的西藏天苗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中钢结构价款82万元进行诉讼保全,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扣留。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赵勇明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藏0524执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学 英

审  判  员   达娃欧珠人 民 陪 审 员   索朗巴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普布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