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27执恢101号
申请执行人:刘新贺,住木兰县。
被执行人:杨艳明,住木兰县。
被执行人:李丹丹,住木兰县。申请执行人刘新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艳明、李丹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8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艳明、李丹丹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云飞
审判员 刘洪生
审判员 白雪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