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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27执恢101号

刘新贺、杨艳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新贺;杨艳明;李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27执恢101号

申请执行人:刘新贺,住木兰县。

被执行人:杨艳明,住木兰县。

被执行人:李丹丹,住木兰县。申请执行人刘新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艳明、李丹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8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艳明、李丹丹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云飞

审判员  刘洪生

审判员  白雪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