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246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姚某,住址同上,系原告刘某母亲。
被告:高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刘某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高某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刘某也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雅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关 静
书 记 员 邓超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