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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1246号

刘某与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246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姚某,住址同上,系原告刘某母亲。

被告:高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刘某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高某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刘某也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雅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关 静

书 记 员 邓超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