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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1199号

罪犯王宝健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王宝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199号罪犯王宝健,男,汉族,1977年4月5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淮刑初字第0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宝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三千元(缴纳一万五千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8年1月8日作出(2008)皖刑终字第00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4年10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王宝健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王宝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宝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2月获表扬奖励八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狱内月均消费未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宝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宝健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