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175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山大道。
被执行人:苏州万豪名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425号。
法定代表人:包晓华。申请执行人苏州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万豪名家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9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万豪名家家居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万豪名家家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157.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