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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刑初559号

唐文民、贾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唐文民;贾辉;李兴隆;钟惠辉;汪爱兵;高绍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302刑初559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文民,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贾辉,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兴隆,男,199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钟惠辉,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汪爱兵,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仙桃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高绍琼,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15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文民、贾辉、李兴隆、钟惠辉、汪爱兵、高绍琼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旭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文民、贾辉、李兴隆、钟惠辉、汪爱兵、高绍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贾辉、李兴隆、唐文民开始招揽参赌人员,在被告人高绍琼提供的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数码园北区昌隆五金店内的一个房间赌博“三公”并抽水牟利。该团伙聘请被告人钟惠辉在赌场内负责洗牌、抽水,招揽被告人汪爱兵在赌场内负责借钱给参赌人员赌博。至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设赌3天抽水获利约6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贾辉、李兴隆分别各获利约1400元,被告人钟惠辉、高绍琼分别获利600元人民币,被告人汪爱兵获利约600元人民币。2018年11月24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在惠州市惠城区金店抓获贾辉、李兴隆、钟惠辉、汪爱兵、高绍琼五人,查获参赌违法行为人李某1、姚某、王某、杨某、玉堂红、邹某、李某2、陈某、谭某等人。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文民、贾辉、李兴隆、钟惠辉、汪爱兵、高绍琼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文民、贾辉、李兴隆、钟惠辉、汪爱兵、高绍琼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惠辉、汪爱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文民、贾辉、李兴隆、钟惠辉、汪爱兵、高绍琼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贾辉、李兴隆、唐文民开始招揽参赌人员,在被告人高绍琼提供的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数码园北区昌隆五金店内的一个房间赌博“三公”并抽水牟利。该团伙聘请被告人钟惠辉在赌场内负责洗牌、抽水,招揽被告人汪爱兵在赌场内负责借钱给参赌人员赌博。至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设赌3天抽水获利约6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贾辉、李兴隆分别各获利约1400元,被告人钟惠辉、高绍琼分别获利600元人民币,被告人汪爱兵获利约600元人民币。2018年11月24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在惠州市惠城区金店抓获贾辉、李兴隆、钟惠辉、汪爱兵、高绍琼五人,查获参赌违法行为人李某1、姚某、王某、杨某、玉堂红、邹某、李某2、陈某、谭某等人,扣押赌资人民币9515元。2019年2月3日,公安人员在三栋镇市场一无名麻将馆内将被告人唐文民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证据保全清单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文民、贾辉、李兴隆、钟惠辉、汪爱兵、高绍琼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文民、贾辉、李兴隆、钟惠辉、汪爱兵、高绍琼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文民、贾辉、李兴隆、钟惠辉、汪爱兵、高绍琼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钟惠辉、汪爱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文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贾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李兴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高绍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钟惠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汪爱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七、扣押的赌资人民币9515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钟秀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振智

书记员陈亮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