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民终5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宴成,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冷水滩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友玲,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东安县。
原审
被告:林亲平,男,194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冷水滩区。
原审
被告:周述文,男,195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武冈市。
原审
被告:朱国林,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攸县。
上诉人彭宴成因与被上诉人王友玲、原审被告林亲平、周述文、朱国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3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审原告起诉请求“将被置换到潇湘大道与梧桐路交叉口的X-2号地的178.86平方米过户到原告名下”,而一审法院判决“将已被置换到潇湘大道与梧桐路交叉口的X-2号地段的门面(总面积为49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原告王友玲名下,并办理产权手续”,所判决面积超原告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3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彭宴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46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爱民
审 判 员 罗 晖
审 判 员 夏宁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叶生
书 记 员 吕铭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