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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54号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平澄;顾军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54号申请执行人平澄:女,1973年10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镇宁路XXX弄XXX号XXX室,现住美利坚合众国115EBROANDWAYAPT.F208SANGABRIELCA91776。被执行人顾军民:男,1967年8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安远路XXX弄XXX号XXX室,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平澄与被告顾军民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澄以被执行人顾军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5民初1233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人民19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嘉定区红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并向首封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申请执行人平澄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申请人郑维民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沪0105执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顾首明

审判员 蒋 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