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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执810号之一

马永太、万仁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永太;万仁付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8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永太,男,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万仁付,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关于马永太与万仁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22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永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马永太与万仁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一、于2019年2月2日,对被执行人万仁付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结果为无财产;

二、于2019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万仁付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19年2月4日,对被执行人万仁付不动产情况进行了传统查控,结果为无财产;

四、于2018年9月13日,到被执行人万仁付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结果为无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马永太做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马永太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院在执行马永太申请执行万仁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马永太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运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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