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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5民初387号之一

张奎兵、张玉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5-28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张奎兵;张玉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5民初387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对原告山东唐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玉明,第三人张奎兵、张玉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19)鲁1625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9)鲁1625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第18行“晶鑫公司”补正为“原唐荣公司”。

审 判 长  郭其华

审 判 员  郭春堂

人民陪审员  王传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郭丽萍

书 记 员  张雯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