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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6887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某;余某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民终6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淑凤,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男,201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理人:吴某。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杰,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楷林国际大,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楷林国际大厦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胡永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淑凤,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某某、吴某、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9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严重违反诚信原则,上诉人解除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且不应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一审法院将健康询问事项认定为概括性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吴某、余某某辩称,其不存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吴某、余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单方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行为无效,二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间的人身保险合同;2、二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18743.92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9日,原审原告吴某签署《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为被保险人原审原告余某某在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平安少儿平安福终身寿险(2017)》、××保险(2017)》、《平安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险》、××保险(B,2016)》、××保险(C,2016)》、××保险(2017)》、《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两份含可选)和《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其中《平安少儿平安福终身寿险(2017)》为主险,基本保险金额41万元,××保险(2017)》、《平安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险》、××保险(B,2016)》、××保险(C,2016)》、××保险(2017)》为附加长险,《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和《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为附加一年期短险,首期保险费8294元。该电子投保书显示:“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勾选为否等。同日,原审原告吴某向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8291.2元,保险合同于当日生效。人身保险合同《平安少儿平安福终身寿险(2017)条款》载明:(第七条第一款)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第七条第六款)订立本主险合同时,保险人会向投保人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等。《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条款》载明:(第一条第二款)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第二条第二款)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第六条第一款)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保险人会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等。该条款附表《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载明:基本部分医疗费用给付限额3000元等。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6月24日,原审原告余某某在郑州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53天,出院诊断为:脑神经损伤。郑州儿童医院出具住院收费票据主要载明:姓名为余某某,医保类型为市医保,合计18743.92元,医保统筹支付10552.02元,个人支付金额8191.9元等。原审原告提交的《郑州市儿童保健手册》载明:儿童姓名:原审原告余某某;检查日期:2017年7月3日;本阶段发生疾病情况:无;双下肢支撑欠佳、尖足等。2018年7月19日,郑州儿童医院诊断证明书主要载明:姓名为余某某,临床诊断为脑神经损伤,处理意见为患儿在我科康复治疗,现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无尖足、外翻外旋异常姿势,说话吐字尚清晰,临床治愈,可继续进行上下楼梯,蹲起训练。被告向原审原告发出理赔决定书主要载明:您因事故提出的理赔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后,现抱歉通知您:解除保险合同并通融退还部分保险费。本公司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是经审核,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影响本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承保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上述决定。2018年9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二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构成人身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况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原告作为缺乏保险知识的非专业人员,未能认识到儿童保健手册所载双下肢支撑欠佳、尖足是否属于保单询问表中所列的概况性条款〔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的情形并致使双方发生争议。同时,电子投保单上原告吴某亦未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其已阅读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故原审被告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的辩称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审原告诉请确认解除合同无效并继续履行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保险限额作为保险合同基本事实及条款,二原审原告诉称其依据健享人生A521条款系格式条款,原审被告未作提示及明确说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被告辩称根据合同2.2条保险责任基本部分及附表,每份医疗费用限额为3000元,2份最大给付限额为6000元。故原审原告诉请保险金18743.92元中6000元部分,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人身保险合同加盖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故相关保险责任应由其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并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二、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余某某保险金6000元;

三、驳回原告吴某、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元,由二原告负担219元,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签署的《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一经保险人同意,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上诉人诉称解除合同的原因系被上诉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但该投保书关于此选项并未具体明确,上诉人亦不能举证证明对此作出明确询问,故一审认定的属于概况性条款并无不当。同时结合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等相关事实及证据,上诉人并不符合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伟

审判员  任璐

审判员  周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