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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执59号之一

吕少江、陈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少江;陈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少江,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陈桦,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申请执行人吕少江与被执行人陈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5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晋江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涉及陈桦的其他执行案件,为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5民初625号民事判决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林明清

审 判 员  吴梅芳

代理

审判员  陈小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