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少江,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陈桦,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申请执行人吕少江与被执行人陈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5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晋江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涉及陈桦的其他执行案件,为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5民初625号民事判决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林明清
审 判 员 吴梅芳
代理
审判员 陈小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