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院**楼**501。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兴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社贤,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雷雷,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雷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0E02343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雷雷给付3439.48元及执行完毕时相应的利息,负担仲裁费27.8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1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2019年1月8日、2019年3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银行存款及证券、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3.2019年2月15日,本院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线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2019年2月15日,本院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线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2019年3月8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刘雷雷户籍所在地走访调查,未找到刘雷雷本人,其家中无人居住。6.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豫03执36号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刘雷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范兴超,范兴超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刘雷雷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范兴超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范兴超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洪
审判员 沈可可
审判员 李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