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2民初1383号
原告:邓香朵,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立娟,女,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被告:王井森,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惠,河北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香朵与被告马立娟、被告王井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香朵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香朵负担。
审判员 毕伯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