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202执420号

莫显明、赵汉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8-15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莫显明;赵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莫显明,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赵汉辉,男,199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显明与被执行人赵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莫显明以重复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莫显明上述撤销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1202执4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郭 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思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