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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2民初702号

刘广印与李泓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广印;李泓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民初702号

原告:刘广印,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昭米,威海环翠张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泓昇,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印与被告李泓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印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广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广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刘广印负担。

审判员  褚衍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惠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