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民初702号
原告:刘广印,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昭米,威海环翠张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泓昇,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印与被告李泓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印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广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广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刘广印负担。
审判员 褚衍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惠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