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1民初1756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镇街心路**。
负责人:张尊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兴,公司员工。
被告:倪全胜,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与被告倪全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以倪全胜主动缴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何雪金
书记员郑海珠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