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32民初30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鼓楼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振林,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客户部经理。
被告:王爱军,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与被告王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占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