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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4民初9252号之一

欧建国、刘良琴等与高宜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欧建国;刘良琴;高宜赞;肖欢媚;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4民初9252号之一原告欧建国,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吴灿煌,系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良琴,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吴灿煌,系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宜赞,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肖欢媚,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第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建国、刘良琴诉被告高宜赞、肖欢媚、第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建国、刘良琴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高宜赞、肖欢媚、第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建国、刘良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建国、刘良琴撤回对被告高宜赞、肖欢媚、第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建国、刘良琴承担。

审 判 长  尹南桥

人民陪审员  张利纯

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芳 搜索“”